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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工作条例

2019-10-13 22:56:12 来源:

 

     为了加强和促进中国感光学会光催化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积极发挥分支机构在学术交流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中国感光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期刊编委会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感光学会光催化专业委员是根据光催化领域的学术、研究、应用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是中国感光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接受中国感光学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中国感光学会光催化专业委员(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光催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按照产、学、研不同领域或专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成果转化等活动,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专委会坚持学术民主和组织上的健全、开放,根据学科发展和技术应用的需求开展活动。
第三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中国感光学会章程》、《中国感光学会专业委员管理条例》制定本专委会工作条例。专委会应在中国感光学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包括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高级顾问,委员(包括常务委员)。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包括常务副秘书长1人)。
第五条  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组成主任工作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任期为4年,主任、副主任更换需上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委员最多连任一届,如经专委会主任工作会议选举通过需连任,需经报请中国感光学会确认审批。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专委会主任不能正常承担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由主任工作会议确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并报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由本领域内从事光催化研究、教学、生产领域并愿为专委会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其中委员中的常务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承担专委会分部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担任。专委会委员经主任工作会议决定聘任并报学会备案。专委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4年内参加活动出勤率不超过50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由主任通告全体委员,并报学会备案。因上述原因退出专委会的委员,4年内不得申请委员资格。
第八条  专委会换届和学会换届同步,自理事会换届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换届完毕。新一届专委会主任人选由专委会全体委员民主酝酿产生,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副主任人选应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委员应属不同单位,新成员数目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换届负责人名单、上一届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由上一届主任报至中国感光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专委会接受中国科协、民政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年检。


第三章  主任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1)组织、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2)督促形成会议纪要;3)领导专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都应组织活动);4)向学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专委会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纪要上报学会,同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参加每年的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并汇报当年的工作及下一年的工作部署。
 

第四章  专委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符合中国感光学会章程的学术活动,如全国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学术论坛、沙龙、期刊出版、如何提高期刊发表论文的学术质量等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按时上报学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经出席者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由其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应提前一年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理事长会议批准。未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批准的活动,学会将不予以承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修改本专委会工作条例,但不得与《中国感光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期刊编委会管理条例》冲突。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过中国感光学会光催化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同时报上级中国感光学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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